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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