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