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三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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