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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