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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