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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