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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