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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