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