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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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