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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