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