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所在地区和旅客吞吐量,机场分为18类。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三类地区:

(一)第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

(二)第二类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海南。

(三)第三类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根据年旅客吞吐量,将生产规模分为六个档次:

(一)第一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50-200万人次(含)的机场。

(二)第二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00-150万人次(含)的机场。

(三)第三档为年旅客吞吐量50-100万人次(含)的机场。

(四)第四档为年旅客吞吐量30-50万人次(含)的机场。

(五)第五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0-30万人次(含)的机场。

(六)第六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民航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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