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个补贴期内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以外的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和保障短途运输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民航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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