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向深度贫困和边疆边境地区机场倾斜、向小机场倾斜、向安全管理倾斜的原则,下列机场的补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浮动:

(一) 特殊区域补贴标准调整。

1. 属于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

2. 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云南、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抵边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

3. 属于距离最近的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面交通实际距离4小时以上地区,且年旅客吞吐量3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

4. 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除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外的新疆机场以及革命老区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同时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机场执行最高上浮政策。

(二)属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

(三)属于高原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属于高高原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30%。

(四)属于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或备降航班达到一定量级的运输机场的,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保障数量和保障情况上浮5%-20%。

(五)对年旅客吞吐量首次超过200万人次的机场,在原有补贴的基础上追加奖励50%;次年旅客吞吐量仍保持200万人次以上且旅客吞吐量净增长的,按照突破200万人次前补贴的0.3倍予以奖励;第三年旅客吞吐量仍保持200万人次以上且旅客吞吐量净增长的,按照突破200万人次前的补贴的0.1倍予以奖励。

(六)属于第一类地区人口密度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面交通运输较发达地区机场的,补贴按照同类机场标准80%予以核定。

(七)通用机场保障通航短途运输业务达到一定量级的,固定补贴按照同类机场补贴标准50%核定,变动补贴标准按照同类机场补贴标准执行。

同类机场补贴标准是指本办法第九条明确的补贴标准。

同时符合本条多项上浮政策的机场,补贴标准上浮比率实行简单叠加。

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的机场按照本办法实行的补贴政策与西藏机场补贴政策比较后,执行最高补贴政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民航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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