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商品,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前,须向发证机构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出口经营者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打印); (二)货物出口合同。 首次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各发证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可不提交)。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出口经营者须及时向各发证机构再次提供。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错误的,可以责令出口经营者作出修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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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