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书样本见附件2)和出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3)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