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有遗失,出口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