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3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卖。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