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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 第四条
独立法条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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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