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