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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