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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