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