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