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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