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处罚拒不改正的,列入集邮市场"黑名单",通过邮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等相关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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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