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对其他非法物品,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需要关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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