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