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如期、如实备案或者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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