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如期、如实备案或者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