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集邮票品经营场所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相关物品。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经审查发现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