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集邮票品实物交易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销售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