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四)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五)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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