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四)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五)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行为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四)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五)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