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行为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