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章 储备管理第八条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要在每季后10天内将上季度各月分库点购、销、存情况报供销总社审核,供销总社汇总并于季后20天内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