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八条

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要在每季后10天内将上季度各月分库点购、销、存情况报供销总社审核,供销总社汇总并于季后20天内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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