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银行在贷款安排上应给予支持,保证供应,并区别情况计收利息。代储单位按时支付利息款。 边销茶成品储备贷款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边销茶原料储备贷款执行民贸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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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