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储备管理第十条代储单位保管不善,或未能完成边销茶成品收储(动销)任务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利息补贴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