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代储单位保管不善,或未能完成边销茶成品收储(动销)任务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利息补贴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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