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