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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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