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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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