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