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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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