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