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报告,由海关在检疫锚地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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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