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入境检疫第七条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到达检疫地点前12小时将确定到达的日期和时间通知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