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六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抵达口岸前,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游艇名称、国籍、预定抵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游艇操作人员和其他艇上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 (四)依法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抵达口岸前,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游艇名称、国籍、预定抵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游艇操作人员和其他艇上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 (四)依法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