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出境前履行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海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