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艇上人员有其他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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