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艇上人员有其他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