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随艇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游艇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随艇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游艇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五)艇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无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发现有疫病疫情的宠物上岸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