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入境、出境游艇,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二)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三)未实施检疫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物品的; (四)未实施检疫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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