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入境、出境游艇,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二)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三)未实施检疫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物品的; (四)未实施检疫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入境、出境游艇,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二)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三)未实施检疫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物品的; (四)未实施检疫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