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入境、出境的游艇,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等物品的; (二)入境、出境的游艇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检疫处理的; (三)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证单的; (四)瞒报携带禁止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五)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