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该水域或者码头实施检疫: (一)具备管理和回收游艇废弃物、垃圾等的能力; (二)具备对废弃物、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三)具备相关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满足海关查验和检疫处理的需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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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