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该水域或者码头实施检疫: (一)具备管理和回收游艇废弃物、垃圾等的能力; (二)具备对废弃物、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三)具备相关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满足海关查验和检疫处理的需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该水域或者码头实施检疫: (一)具备管理和回收游艇废弃物、垃圾等的能力; (二)具备对废弃物、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三)具备相关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满足海关查验和检疫处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