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游艇在境内航行、停留期间,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海关在艇上封存的物品。 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等,艇方应当放置于密封的容器中,在离艇前应当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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